【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什么】代通知金 , 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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