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 , 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 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 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
《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 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事實收養如何解除收養關系】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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