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離婚損害賠償的意義在于有效彌補了社會道德功能的不足,以及現有《刑法》制度之空白;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設立離婚損害賠償的意義】(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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