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 ,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 , 需要傳喚的 , 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 , 報領導批準后 , 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 并注明收到日期;
【傳喚有哪些法律程序】(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 , 經領導批準 , 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 , 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 , 制作訊問筆錄 , 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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