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如何界定】1、《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約定財產的內容僅限為財產的所有權,沒有對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作出約定 。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何行使的約定 。
2、根據《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精神 , 可以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時行使的權利范圍可以更大一些:夫妻可對婚前財產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約定;可對全部夫妻財產或部分夫妻財產約定共同所有或個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或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還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的違約責任等 。行使權力的范圍較廣,只要雙方認可,都應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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