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
但提醒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述行為中,部分是簽訂合同時的行為,部分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 。
【合同詐騙罪未遂認定標準】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同時形成立案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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