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職工應當主動與勞動局工傷科的工作人員聯系,詢問事件的進展 。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工傷認定超過60天應該怎么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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