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東西壞了 , 房屋租賃合同內也應有相關約定 , 哪些損壞由誰來維修 。如果沒有約定 , 根據上述情況或與房東協商解決 。
一、出租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設備 , 如墻壁開裂、上水管爆裂、下水非人為原因堵塞或設計不合理導致堵塞 , 屋內吊頂損壞、屋門變形、門窗玻璃非人為原因損失等屬于房東進行維修 。
二、其它電器設備 , 進入前應雙方在場檢查其良好性 , 確保正常使用后 , 與租戶簽訂交接清單 , 約定今后維修由誰維修 。如租戶進入使用一個月內非人為原因損壞 , 應由房東進行維修 。我們租房購買的主要是服務 , 設備也屬于服務范圍 , 應有一定時間的維護期及保用期 。
三、房屋修繕
【房東有義務修東西嗎】為保證租賃期間房屋一直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 , 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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