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兒童的,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 。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于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 , 采用餓肚子的方式 , 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
2、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 。
3、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 , 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 , 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
【法律依據】
【遺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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