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 , 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
【對信訪處理結果不服的怎么辦】由此可見 , 對信訪處理結果不服的 , 信訪人可以依次通過申請復查、復核程序獲得救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