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反向假冒”;
【哪些行為將會構成侵犯商標權】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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