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決行為的 。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 , 應當裁定撤銷 。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 應當裁定撤銷 。
【如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第五十九條 ,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 , 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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