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 。如果已經逮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涉嫌犯罪 , 是很難再放出來的 。此時檢察院需要經過審查起訴,若審查起訴通過,則會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判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有重大疾?。?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 這樣人可以先出來,同時由辦案單位將結果報檢察院 。
【檢察院批捕以后還有放人的可能嗎】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 ,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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