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移植攜帶乙肝病毒腎臟兩年后去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83萬丨醫法匯( 二 )


患者移植攜帶乙肝病毒腎臟兩年后去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83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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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器官移植方面 。 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人體器官移植 , 必須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 遵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 。 醫療機構必須建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論證制度 , 在每例次人體器官移植前 , 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 , 并說明人體器官來源合法性及配型情況 , 經同意后方可為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 。
患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是器官移植的基本前提 , 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前 ,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和其家屬告知手術目的、手術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預防措施等 , 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 為防止患者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 , 保證人體器官移植的臨床療效 , 醫療機構對人體器官捐贈者和需要移植的人體器官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攜帶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經血液傳播疾病者和惡性腫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體器官移植 。 本案中雖患方同意移植攜帶乙肝病毒的器官 , 但是醫方顯然違反了人體器官移植相關規定 , 同時醫方還存在在使用抗病毒藥物恩替卡韋時 , 治療不及時、醫囑書寫等過錯 , 從而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患者移植攜帶乙肝病毒腎臟兩年后去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83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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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體捐獻方面 。 《民法典》規定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 ,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也可以訂立遺囑 。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 , 該自然人死亡后 ,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 , 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亦規定 ,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 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 , 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 , 有權予以撤銷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 , 該公民死亡后 ,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
另外 , 本案中患者的丈夫及女兒經一審法院通知 , 未參加訴訟 。 依據法律規定 ,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 , 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 。 應當追加的原告 , 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 , 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 , 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 , 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 , 其不參加訴訟 , 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