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 , 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提出刑事抗訴的條件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 , 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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