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 。要約生效后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 。要約一經發出 , 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對應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 。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 。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對方 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 。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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