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刑復核的法律規定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刑事訴訟死刑復核有什么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 。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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