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性質,立法上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包括:
(1)通過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承包方即享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另一種是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 承包方只享有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包期和承包費等,均由合同議定,承包期內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變更” 。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是什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 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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