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罰代刑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行為 。
該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客體,是侵害了行政執法機關正常的行政執法活動,同時還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動;
【以罰代刑是什么意思】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送的行為 。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行政執法人員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 務的人員,包括工商、質檢、國稅、地稅、海關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可以是過失 , 但更多的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動機是徇私 , 即徇私情、私利,如徇親屬、朋友之情,貪圖錢財、美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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