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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行為的分類與處罰危險駕駛行為分類超速行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或危險路段行駛時,遇雨、霧等氣象條件時,應降低行駛速度 。酒后駕車嚴禁酒駕 。酒駕者將受到嚴懲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并處罰款 。闖紅燈車輛和行人應遵守交通信號燈 。紅燈停,綠燈行;當黃燈亮起時,已經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強制超車機動車不準在前方車輛右側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超車:前方車輛正在左轉、掉頭、超車,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車輛,前方車輛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通過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城市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的 。疲勞駕駛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時,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后,應當停車休息至少20分鐘 。產能過剩/超載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裝載不得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核定的裝載質量,裝載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 。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酒后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3個月,并處300元以下罰款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6個月,罰款1500元,記12分;一年內對兩名醉酒駕駛人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駕駛員為營運駕駛員的,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產能過剩/超載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載客人數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超過額定乘客20%的,罰款1000元,記12分 。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罰款200元,記2分;超過核定負荷質量30%以上罰款1000元,記3分 。【危險駕駛的處罰規定 危險駕駛行為的分類及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