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 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義務 。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 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應該改一改了 。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嗎】另外,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 。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 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相當于沒有約定試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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