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一定需要有導游證才能年審領隊證,領隊證取消


是否一定需要有導游證才能年審領隊證,領隊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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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讀
11月8日 , 是國務院確定的采訪人員節 , 這個采訪人員節 , 跑旅游口的采訪人員們更加忙碌 , 因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發布了修訂12部法律的決定 , 從2013年頒布實施之日起就被業內提議進行修訂的旅游法位列其中 。此消息在8日早上由新華社授權發布 , 各媒體紛紛發布消息 , 專家學者、業內人士進行解讀分析 。
但通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 卻發現對旅游法的修訂 , 似乎僅局限于取消了“領隊證”這三個字 。乍看起來 , 這次修訂實在是小打小鬧 , 都不好意思稱之為“修訂” 。好不容易修改一次旅游法 , 沒有對廣受業內關注的三十五條進一步解析 , 也沒有對“回扣傭金”等敏感問題的澄清;對目前如火如荼推進的“導游自由執業試點改革”也沒有提及 , 更沒有修改導游執業必須經過旅行社委派的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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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 , 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此次專門針對“領隊證”進行修訂的意圖和背景 , 也需要客觀看待法律修訂的程序 , 以及導游自由執業試點改革與法律修訂的關系 。
本次對旅游法的修訂 , 從表面上看確實僅局限在“領隊證”這一個特定問題 , 但立法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和所體現的意圖 , 均通過取消“領隊證”這三個字得以實現:
一、通過取消“領隊證”的相關表述 , 統一對“領隊證”的認識 。
原旅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導游證 , 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 , 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 , 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钡谝淮蚊鞔_領隊人員必須具備導游證 。
而在旅游法出臺之前 , 各省市關于領隊人員的準入門檻各有不同 , 有的地方 , 如江蘇、湖南 , 在旅游法出臺之前就規定了考取領隊證必須具有導游資格;而有的地方 , 如北京 , 則采取導游、領隊雙軌制 , 即導游、領隊分別考試 , 分別發證 , 雙方互不為前提 。這種制度安排 , 再加上當時多數省市領隊證考試指定教材編寫水平較低 , 考試題目難度一般 , 導致了當時領隊證含金量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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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旅游法出臺之前分別考取了北京地區的導游證和領隊證 , 直觀感受是:如果考試的最高難度是100分的話 , 那么北京地區導游證考試的難度是60分 , 而領隊證考試的難度只有5分(當然 , 某些非考試的因素導致某些年度領隊證通過率偏低 , 但這種情況并不能說明考試難度) 。而領隊人員是要帶領旅游團隊出境旅游 , 領隊應當比導游具有更高的綜合素質、更扎實的知識積累、更專業的服務水平 。但是 , 由于考試制度、證書許可的安排 , 在一些省市卻導致了相反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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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臺后 , 統一規定了“申請領隊證”必須取得導游證的先決條件 , 但卻造成了更普遍的認識混亂:符合條件的導游“申請”就可以取得領隊證 , 是否說明領隊證就不需要考試了?另外 , 需要取得領隊證的人員要向誰申請?是向旅行社申請 , 還是向行業組織或行業管理部門申請?由于沒有明確的答案 , 在旅游法出臺至今這3年時間 , 領隊證的申領、發放 , 各省市地區各有各的做法:有仍堅持行管部門組織考試核發的、有改為旅行社核發向行管部門備案的、也有計劃完全由旅行社自行核發的……
現在旅游法修訂了 , 明確了取消“領隊證”這一說法 , 從此以后不再有“領隊證”這一證件 。以上“眾聲喧嘩”的爭論均可停止 , 大家的認識得到統一 。
二、通過取消“領隊證”的相關表述 , 為《旅行社條例》修訂掃除法律障礙 。
其實本次取消“領隊證”的修訂 , 之前也有征兆 。今年8月1日 , 國家旅游局發布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件)》公開征求意見 , 第七十二條提到“旅行社為組織旅游者出國或赴港澳旅游委派的領隊 ,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導游證件;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取得相關語言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四)具有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導游等從業經歷;
(五)具有履行領隊職責的能力;
(六)與旅行社訂立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這些條件中均沒有提到從事領隊業務需要具備“領隊證” 。對比以上內容和《旅游法》修訂內容 , 會發現兩者內容基本一致 。所以 , 取消“領隊證”早已是旅游行業管理部門的意圖 , 并且在對《旅行社條例》的修訂中已有明確體現;修訂旅游法體現這一內容 , 并不意外 。
作為行政法規的《旅行社條例》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 只有旅游法做出修訂和調整 , 《旅行社條例》的相應修訂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
此次《旅游法》的修訂 , 是對《旅行總社條例》修訂過程遇到的若干法律障礙中的一個“小病灶”的“定點清除” 。相信《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更多與旅游法不符的內容 , 都將通過旅游法逐步的修訂 , 也可能是內容根據《旅游法》進行回歸調整來解決 。
三、通過取消“領隊證”的相關表述 , 明確領隊業務為導游的具體業務分工 , 由企業和市場自行進行勞動分工和崗位設置 。
雖然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將“旅游團隊領隊”確定為新的職業類別 , 但整體上將“領隊”視為一類特殊的“導游” , 將“領隊業務”視同導游的工作分工 , 在業內已形成共識 。
接受旅行社委派 , 為旅游團(者)提供講解、向導服務 , 這一核心的功能和定位無論對領隊還是導游是共通的 。承擔領隊業務的導游和“全程陪同導游”、“目的地陪同導游”一樣 , 只不過在服務的地域范圍、服務的具體事項上略有不同而已 。況且導游員是否具備承擔出境領隊業務的素質和能力 , 需要實踐的鍛煉和檢驗、應由旅行社對導游的能力和素質進行綜合評價后得出結論 。并由企業承擔人力資源調配、工作分工的風險或收益 , 這是企業內部工作分配和人事管理問題 , 法律本不應過多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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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市場和企業審核的業務能力 , 比通過一張難度只有5分的考試、紙上談兵獲取的證書更為可靠 。法律所要規定的 , 是基本的門檻和要求 , 對從事領隊業務的人員能力的考核、對導游人員的業務分工和工作調配 , 這份權利以及后續的責任應當交還給企業 。
國務院于2015年發布《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 明確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內容 , 并分批次取消了三百余項職業資格證書 。此次修訂《“旅游法”》 , 是之前將“領隊證”由行政許可事項確定為非行政許可事項后的進一步優化 。
就此而言 , 此次取消“領隊證” , 其體現的市場化、開放式的立法思維方式 , 更值得關注和點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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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三點來看 , 取消“領隊證” , 看似是旅游法小小的調整 , 但其所遵循的法理基礎、考慮的現實情況、體現的政策意圖 , 均耐人尋味 。
當然 , 我們也須客觀看待法律的改進和存在的不足 , 對尚未解決的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 , 并呼吁進一步的修訂調整 , 但也不能對這次修訂附會更多的揣測:
比如 , 本次旅游法修訂內容公之于眾后 , 一些“專家”以莫名“興奮”的心態、發現新大陸一般迫不及待地宣稱“旅游法修訂仍要求導游執業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 , 導游自由執業改革落空” 。這種觀點完全沒有區分法律修訂決定和調整法律適用決定的區別 , 不免有以偏概全、嘩眾取寵之嫌:本次發布的是《旅游法》修訂內容 , 修訂后的《旅游法》有普遍適用效力;而導游自由執業試點改革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空間 , 調整適用《旅游法》特定條文 , 而不是全面、徹底、不區分時間和空間地更改《旅游法》 , 否則 , 就不需要“試點”來“試”了 。這一問題是需要以“導游自由執業試點改革是否可行”來決定“是否調整適用《旅游法》” , 而不是相反的以“是否修訂法律” , 來得出“導游自由執業是否落空”的結論 。
【是否一定需要有導游證才能年審領隊證,領隊證取消】法律的修訂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循序漸進 。目前的修訂內容 , 可能無論是行業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導游領隊抑或是旅游者 , 都覺得不過癮、不解渴 , 都希望《旅游法》的修訂步子再大一些 。但是我們也要明白 , “法乃國之公器” , 法律調整的是社會各方的利益 , 任何一方出于自身的考量因素 , 只是眾多利益相關方的一面 , 法律的修訂必須平衡多方的利益、考慮綜合的影響 。法律的修訂 , 先“落子”的地方 , 往往是“金角”、“銀邊” , 背后下的 , 則是一盤大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