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做債務擔保的風險為 , 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替人做債務擔保有什么風險】【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7條第1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 , 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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