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代通知金的函義是什么】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 ,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栽忔定的覕嚻普廁后不能脆]略ぷ?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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