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學生行政拘留的處理方式如下:
【外國大學生行政拘留怎么辦】《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外國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審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范圍的決定后 , 決定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將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 , 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違法的主要事實,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情況報告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館,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 。當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館、領館 , 且我國與當事人國籍國未簽署雙邊協議規定必須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 但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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