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情況:租賃期間房屋被查封 , 分為兩種情況 , 視情況不同有不同的賠償 。
租賃關系成立在先 , 租賃房屋被法院查封后 , 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 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 , 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承租人可以繼續占有該房 , 同時根據合同規定索要賠償 。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 , 出租人再行出租房屋的 , 租賃合同對申請人不發生效力 。此時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該房子 , 但可以要求賠償 。賠償的關鍵在于合同約定 , 無法達成一致時需要到法院起訴 。遇到此類問題時應先查看租賃合同 。
【租賃期間房屋被查封如何賠償】租賃合同中建議如下條款 。1.出租方承諾出租的房屋不存在任何權屬瑕疵和爭議 , 出租方有合法的對外出租權 ,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 若因房屋的權屬問題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 出租方除退還剩余期限房屋租金外 , 還應按照【】標準賠償承租方損失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 若租賃房屋被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查封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 出租方除退還剩余期限房屋租金外 , 還應按照【】標準賠償承租方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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