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后幾日內定期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 , 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 定期宣判的 , 宣判后立即發送判決書 。”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由本院院長批準 , 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 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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