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等教育機構的監護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等 。否則,未盡到監管職責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
【小學監護人責任有哪些】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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