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孩子監護權的規定有: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 ,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要回孩子監護權有什么規定】(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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