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以后必須開庭的,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 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 , 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
【法律依據】
【檢察院批捕以后必須開庭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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