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后是否可作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問題 , 通常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 即使離婚 , 仍可作為原配偶之受益人 。理由是 , 受益權來源于保險合同之指定 , 并非源于雙方的夫妻關系 , 夫妻關系的不存在 , 不應當影響原配偶的受益權 。再者 , 被保險人(本文中被保險人即原夫 , 下同)指定受益人時出于自愿 , 在離婚后未對受益人加以變更 , 可側面證明被保險人并無更換受益人之意 。
第二種觀點認為 , 離婚后 , 原夫或原妻不能作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 。理由是:其一 , 夫妻離婚以后 , 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夫妻關系 , 因此 , 原妻已不再是保險合同中指定的“我的妻子” , 所以不能作為受益人 。其二 , 原則上 , 受益人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 夫妻離婚之后 , 雙方的姻親關系解除 , 原妻對原夫不再具有保險利益 , 因此不能作為受益人 。
【離婚后保險的受益人配偶還有效嗎】這兩種觀點均有可商榷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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