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公司股權可以分割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 ,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
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蚱匏叫桃恢陸鱟識畈糠只蛘呷孔酶霉啥吶澠?nbsp;, 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ǘ┓蚱匏驕統鱟識鈄梅荻詈妥眉鄹竦仁孿钚桃恢潞?,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 ,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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