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這一規定采取了世界各國通行的“到達主義”立場 。依到達主義 , 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
何謂到達?應作廣義解釋:
?。?)到達受要約人與到達代理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到手到達”與“非到手到達”(送達受要約人所能實際控制之處所,如信箱);
?。?)數據電文要約的到達 。
《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 視為到達時間;
【合同要約的效力有哪些】未指定特定系統的 , 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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