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權 ,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 , 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
【法律依據】
【合同代位權是什么】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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