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法律依據】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多久】《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 。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 , 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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