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過敏|保險公司二審翻盤!高血壓未如實告知被拒賠

皮膚過敏|保險公司二審翻盤!高血壓未如實告知被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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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過敏|保險公司二審翻盤!高血壓未如實告知被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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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2022年的第105篇原創內容 。
高血壓未如實告知 ,
甲狀腺惡性腫瘤被保險公司無情拒賠!
明明是毫不相關的疾病 , 保險公司憑什么可以拒賠?甚至二審法院最終也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訴求 。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5款規定: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 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 , 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但大家一定要知道 , 保險公司不能拒付不相關的疾病是有前提的——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如果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實告知的 , 那保險公司就可以無視相關性直接拒賠!
下面和大家詳細聊聊這個情況 。


2019年10月 , 朱某投保新華人壽的重疾險和醫療保險 。
2021年8月 , 朱某因惡性腫瘤住院治療 , 出院后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2021年9月 , 保險公司以朱某在2016年7月存在高血壓住院治療史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并解除合同 。
此外 , 在2021年8月的癌癥治療中 , 《入院記錄》的既往史記載“高血壓病史5年余” 。

保險公司認為朱某在投保時存在【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 ,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4款規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 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并不退還保險費 。 ”
一審法院認為 ,
朱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高血壓治療史確實存在過錯 , 但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朱某患甲狀腺乳頭狀癌與患有高血壓具有因果關系 。
但二審法院認為 ,
朱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壓 , 且血壓較高 , 但她在投保時故意隱瞞自身的健康狀況而作虛假陳述 , 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 保險公司有權拒付保險金 。
說直白一點就是 ,
一審法官認為朱某僅屬于重大過失行為 , 而二審法官認為朱某屬于故意行為!

至于法官如何判決 , 這里并沒有一個定論 。
根據“自由心證原則” , 只要法官判斷投保人有明顯的故意未如實告知傾向 , 那就可以按《保險法》第16條的約定無視相關性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結論!
所以我們在處理未如實告知下的理賠糾紛時 , 第一步永遠是撇清騙保嫌疑!
對于咱們保險消費者來說 , 我們在投保時一定要盡責做好如實告知義務 , 避免出現故意隱瞞的情況 。
【皮膚過敏|保險公司二審翻盤!高血壓未如實告知被拒賠】以上 , 未如實告知的理賠情況往往十分復雜 , 具體情況需具體分析 , 有問題可以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