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債權人應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張債權 。
【公司合并后債權人該如何處理】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 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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