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該合理合法,并經過員工同意 , 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單位是不能強迫加班的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里面另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
【公司該如何合法安排員工加班】【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由此可見,加班由用人單位安排,公司訂立加班審批規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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