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 。對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順序 。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于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
【法律依據】
【如何向法院申請監護人】《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 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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