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的調查主要是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及時審査,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必要時可以請控告、檢舉人或單位補充材料,司法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 。經審査 ,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領導批準或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 , 并報上級機關備案審查 。
【立案前的調查是怎樣進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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