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 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 , 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 , 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 , 經給付一方請求 , 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 , 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 。
【離婚少出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 ,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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