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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終止勞務協議有經濟補償嗎】(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說明了解除勞動協議是否有經濟補償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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