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的作用:
【離職證明必須要開嗎】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
2、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
3、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
4、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
5、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
6、同時,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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