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尋釁滋事罪區別與聯系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尋釁滋事罪區別與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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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包括侵害對象不同、主觀要件不同、客觀要件不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原因,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
標簽:擾亂生產運行制造麻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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