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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第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認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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