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婚前財產認定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 , 婚前由一方全款出資購買 , 并且將該房產登記在該方自己一人名下 , 則該房產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 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第二種 ,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 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房產婚前財產怎么認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