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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自行回避 , 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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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ǘ┯氡景贛欣叵檔模?
?。ㄈ┯氡景傅筆氯?、诉讼代理葦\釁淥叵擔?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 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前三款規定 , 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