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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債權債務的處理如下:
公司解散時,依據《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
【公司解散后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 , 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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