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債務是怎么認定的


離婚時對債務是怎么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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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債務的認定:
【離婚時對債務是怎么認定的】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 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