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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我國多個法律、司法解釋對各種離婚情況規定了訴訟管轄問題 , 一般情況下,管轄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離婚案件也是這樣 , 即應該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也有例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民事訴訟 ,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這里包括離婚案件中一方屬于上述情況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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